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院的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院的全称为钦州学院,部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College ,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钦州学院。
第三条 本学院为公立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钦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学院纪检会、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当年颁布的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招生省(区)招生考试领导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广西、江西、福建、湖南、四川五省(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所有专业招生性别不限。
第十四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类专业、播音专业。
第十五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我校采用考生在省(区)的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区)的专业课、文化课的成绩最低控制线及相应科目成绩计入总分办法,不另行、不单独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在招生录取中,文化试成绩和专业试成绩,均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和播音专业按“文化试成绩同等条件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体育类专业按“综合考虑文化试成绩与体育专业试成绩、兼顾专项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专业试成绩优及专项分高的考生”的原则录取;对加分、降分投档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简章”的规定和招生部门实行的统一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的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年制,按学年收费;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2000元/年,美术教育专业3500元/年,音乐教育专业4500元/年,一般非师范类专业32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4200元/年,音乐表演专业4500元/年,其他艺术类专业3500元—4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参考的信息,详见“招生介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地址: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钦州学院;邮政编码:535000;咨询电话:0777-2808312、2808029;学院网址:www.qznc.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06年招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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