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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税务学院200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春税务学院。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生等。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财经类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条  如果当地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时,优先选择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分专业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并参考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英语、日语和朝鲜语等专业需加试外语口试(个别省市不加试外语口试除外),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原则上要求合格以上。对于外语听力实行单独测试的省份,我校在该省录取时,只将听力测试成绩作为外语类专业的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听力测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招生办的规定调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考分数安排专业。实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及有一定特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色盲的考生不能报考财经类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英语、国际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朝鲜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统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等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招收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数及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3至5分之间,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我校毕业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及种类为:长春税务学院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为:新闻学专业每生每年6200元,英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06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等专业每生每年48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税务、金融学、保险、法学等专业每生每年4620元,会计学、审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生每年4600元,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每生每年418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每生每年3500元。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电子商务、会计学、金融学)每生每年23000元人民币(其中包括澳方学费7000元人民币)。

  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ctu.cc.jl.cn

  咨询邮箱:chendm3619@ctu.cc.jl.cn

  咨询电话:0431-84539100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邮政编码:130117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