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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2006年招生简章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是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由吉林大学申请、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吉林大学珠海校区建立的独立学院。教育部批准的院校代码为136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办学层次及录取批次

  第四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办学层次是全日制大学本科教育,学制四年。

  第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本科院校批次(独立学院)录取,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三章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吉林大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及录取原则

  第七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录取基本原则为:

  (1)按高考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按“志愿清”录取(含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再录取第二志愿,后依次录取其他志愿);

  (3)身体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九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第十条 艺术设计专业、动画专业录取:对于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所在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未设有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承认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成绩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由计算机统一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和不宜就读考生不能在本专业进行正常学习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费标准依专业不同为每生每年1.35万元—1.6万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教材费另外收取。

  第十五条 报考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